专业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国土绿化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全区地方性林业政策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审核上报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林地并对依法应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 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建设和管理。

(五)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管理林区公路;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本级林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林业基金和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七)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林业科技宣传、咨询和科技下乡;归口管理全区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技改交流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八)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九)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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